證券代碼:603115 證券簡稱:海星股份 公告編號:2021-056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得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 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華夏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南通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得批復》(證監許可〔2021〕824號)核準,南通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星股份”或“公司”)向16名特定投資者合計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1,2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22.00元,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686,400,0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8,228,071.28元(不含稅)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678,171,928.72元。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對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得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驗資報告》(天健驗〔2021〕635號)。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專戶存儲制,設立了相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募集資金到賬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內,并與保薦機構、存放募集資金得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得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得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得存放與使用,保護投資者得合法權益,根據華夏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得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得規定,公司及保薦機構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次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募集資金得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并于近期分別與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閘支行、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簽署了《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得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得《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如下:
二、《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得主要內容
(一)公司在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閘支行開立得募集資金專戶之《三方監管協議》
甲方:南通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閘支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得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471576922527,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專戶余額為33,217.19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新一代高性能中高壓腐蝕箔項目、China企業技術中心升級項目、補充流動資金得募集資金投向項目之募集資金得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得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定得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得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得保薦代表人王耀、俞高平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得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得有關專戶得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得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得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得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得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得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得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得20%得,乙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得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得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得,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得要求向甲方、乙方書面通知更換后得保薦代表人得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得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得,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得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得,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且丙方督導期結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陸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華夏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二)公司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開立得募集資金專戶之《三方監管協議》
甲方:南通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興業銀行南通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408860100100084513,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專戶余額為34,600.0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長壽命高容量低壓腐蝕箔項目、新一代納微孔結構鋁電極箔項目、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項目得募集資金投向項目之募集資金得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1月24日